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38

下列關於收養要件及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50歲之夫與17歲之妻共同收養甫出生之嬰兒,有效
  • B 夫35歲時被收養,未得其20歲之妻同意,得撤銷
  • C 21歲夫與20歲妻共同收養5歲兒童,無效
  • D 22歲之妻收養其夫與前妻所生之8歲子女,有效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本題全靠民法第1073條的年齡差距三段規定。原則要長20歲以上;夫妻共同收養時放寬為一方長20歲以上、他方長16歲以上即可;收養配偶的子女則只要長16歲以上。選項A夫長50歲、妻長17歲,符合共同收養的放寬標準,有效。選項C夫僅長16歲、妻僅長15歲,無一方達20歲差距,依第1079條之4無效。選項B是夫被收養未得妻同意,違反第1076條,依第1079條之5第2項得由被收養者之配偶請求撤銷,正確。選項D妻收養夫與前妻之子,年齡差僅14歲,未達16歲,應屬無效而非有效,故D錯誤。

民法 第1073條

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1079條之4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1076條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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