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39 題
甲男與乙女於2017年2月1日結婚,乙女於2021年1月1日生下一子丁,甲當日並全程陪伴乙進入產房,甚為欣喜。詎料,甲男於2022年1月1日發現丁可能並非他之骨肉,而係其妻與丙男外遇所生。甲立即質問乙、丙,兩人馬上承認丁是丙之子,丙並明確表明希望帶丁回家繼承香火。有關丁婚生推定之否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B 甲於2023年12月31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C 2022年1月1日時,乙已逾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除斥期間,乙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 D 倘若丁於10歲時知悉丙才是親生父親,丁於2040年12月31日前,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者僅限夫妻之一方或子女,生父丙沒有原告適格,選項A正確。第3項的除斥期間是「自知悉起2年內」,甲於2022年1月1日才知悉,算到2023年12月31日仍在期間內,選項B正確。同項但書規定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丁2021年1月1日出生,2039年1月1日成年,故2040年12月31日前提起仍合法,選項D正確。選項C錯在乙自分娩時即知情,2年期間算至2022年12月31日,於2022年1月1日尚未屆滿,乙仍得提起。
民法 第1063條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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