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1

甲男乙女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乙離婚時,甲有財產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其中繼承200萬元,婚前財產100萬元,曾向妻乙借款100萬元,尚未償還。乙現存之婚後有償取得財產為200萬元。離婚時,乙得向甲主張多少金額之剩餘財產分配?

  • A 50萬元
  • B 75萬元
  • C 100萬元
  • D 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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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以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之剩餘計算差額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甲名下800萬中,繼承取得之200萬依但書第1款排除,婚前財產100萬本非婚後財產,餘500萬;再扣除向乙借款尚未清償之100萬債務,甲之剩餘為400萬。乙方面,除現存婚後有償取得財產200萬外,其對甲之100萬借款債權亦係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之婚後財產,應一併計入,乙之剩餘為300萬。雙方差額100萬,平均分配後乙得向甲請求50萬元,故選A。漏計乙之借款債權會誤得100萬(C);連甲之債務亦不扣除,則誤為150萬(D)。

民法 第1030條之1第1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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