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2

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丙子。丙5歲時,甲、乙遭遇空難同時死亡,均無遺囑。丁男、戊女分別為甲男之父、母。己男、庚女分別為乙女之父、母。己、庚與丙同住,己受輔助宣告;丁、戊則未與丙同住。丙獲得甲、乙壽險理賠之保險金,新臺幣500萬元,應由何者代理丙受領?

  • A
  • B 己、庚
  • C 丁、戊、庚
  • D 丁、戊、己、庚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甲、乙同時死亡且無遺囑指定監護人,丙的監護人依民法第1094條第1項的法定順序決定:第一順位是「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這裡的祖父母包含外祖父母。與丙同住的是外祖父己與外祖母庚,順位優先於未同住的祖父丁、祖母戊,所以丁、戊不會擔任監護人,選項C、D排除。而己雖然與丙同住,但已受輔助宣告,依第1096條第2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得為監護人,己因此喪失監護人資格。結果只剩庚一人為丙之監護人,依第1098條為丙之法定代理人,由庚代理丙受領500萬元保險金,故選A。

民法 第1094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10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一、未成年。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失蹤。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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