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43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生有一子丙。於丙五歲時,甲乙感情生變而協議離婚,約定由乙對丙單獨行使親權。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不得以丙之利益處分丙因繼承所取得之動產
- B 乙得自行將丙帶離原本住所,無須甲之同意。但甲與丙有會面交往權
- C 乙欲將丙之姓氏由父姓變更為母姓時,原則上無須甲之同意
- D 乙得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單獨將丙出養於丁男,使收養契約發生效力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乙既單獨行使親權,居住所的決定屬於親權內容,乙自得帶丙遷居而不必得甲同意;同時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為未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甲酌定與丙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選項B正確。選項A錯在第1088條第2項但書是「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反面即為子女利益時得處分,不是一律不得處分。選項C錯在第1059條第2項,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須父母書面約定,仍需甲同意,否則只能聲請法院宣告變更。選項D錯在第1076條之1,出養仍應得父母同意,甲未喪失父之身分,乙不能單獨代丙出養。
民法 第1055條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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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88條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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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076條之1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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