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4

關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因負擔該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減輕其義務
  • B 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維持生活但無謀生能力時,有受扶養之權利
  • C 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時,不論有無謀生能力,皆有受扶養之權利
  • D 夫妻間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同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民法第1117條第1項設下兩個門檻: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第2項只把「無謀生能力」這個門檻對直系血親尊親屬免除,「不能維持生活」這個要件仍然保留。因此尊親屬只要不能維持生活,不論有無謀生能力都有受扶養權利,選項C正確;反之若已能維持生活,縱無謀生能力也無受扶養權利,選項B搞錯了被免除的要件,屬錯誤敘述。選項A對應第1118條但書,受扶養者為尊親屬或配偶時僅減輕義務,正確。選項D對應第1116條之1後段,正確。

民法 第1117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1118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1116條之1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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