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5

甲、乙兩人結婚時,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時,兩人皆無財產,並育有子女A、B。10年後,甲死亡,經查甲、乙由其勞力取得,在甲名下累積有新臺幣(下同)90萬元財產,乙名下則累積有60萬元財產。依民法規定,甲遺留下之90萬元應如何分配?

  • A 乙、A、B各30萬元
  • B 乙40萬元,A、B各25萬元
  • C 乙45萬元,A、B各22.5萬元
  • D 乙60萬元,A、B各15萬元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配偶死亡也會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所以要先做剩餘財產分配,再談繼承,順序不能顛倒。兩人結婚時皆無財產,甲名下90萬、乙名下60萬都是勞力所得的婚後財產,差額30萬應平均分配,生存配偶乙得先向甲之遺產請求15萬,這15萬是乙的債權而非繼承所得。甲的遺產因此剩下90萬減15萬等於75萬。繼承人為配偶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A、B,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配偶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平均,三人各得25萬。乙合計15萬加25萬為40萬,A、B各25萬,故選B。

民法 第1030條之1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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