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46 題
15歲之甲就讀中學,作成一封自書遺囑,其方式符合民法規定,該遺囑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法定代理人得撤銷之
- D 得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後,有效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民法第1186條把遺囑能力分三段: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得為遺囑;但未滿16歲者不得為遺囑。甲僅15歲,卡在但書之下,根本無遺囑能力,縱使自書遺囑方式合法也無效,故選A。B忽略但書的年齡下限。C錯在能力欠缺的效果是無效而非得撤銷,法定代理人並無撤銷權。D錯在遺囑是要式且專屬的身分行為,不適用經承認而生效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既不能允許也不能事後承認。
民法 第1186條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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