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47 題
被繼承人甲在臺灣死亡,其與配偶乙長年分居。乙帶著與甲共同所生之獨子丙定居加拿大多年,久未與甲聯絡,不知甲已死亡。嗣後,在甲死亡後12年,乙始輾轉得知,立刻回臺欲處理甲生前之房地產,未料甲之房地產早已遭自命繼承人丁占有。下列關於繼承回復請求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雖於甲死亡後12年,方知悉甲死亡,雖尚未滿兩年,但自繼承開始時已逾10年,故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 B 乙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向丁主張房地產之返還時,丁得以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提起抗辯,拒絕返還
- C 因乙之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經丁抗辯後,丁已取得繼承權,乙不得再對丁主張任何權利
- D 縱因繼承回復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則上,乙仍得依民法第767條規定,向丁請求返還遺產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問錯誤者。第1146條第2項有兩個時效:知悉起2年、繼承開始起10年,任一屆至即消滅。乙知悉未滿2年但已逾10年,時效確已完成,A對;丁因而取得抗辯權得拒絕返還,B也對。關鍵在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分別獨立併存,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自命繼承人也不因此取得繼承權。故C與現行見解相反,為錯誤選項。D正是該號結論,乙仍得依第767條請求返還,只是受第125條時效限制。
民法 第1146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官方原文 ↗
釋字第771號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