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8

甲有子女乙、丙、丁三人。乙對甲負有債務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300萬元。關於遺產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丙、丁各繼承100萬元
  • B 乙、丙、丁之法定應繼分,各為200萬元
  • C 丙、丁得向乙請求返還100萬元
  • D 乙拋棄繼承時,應返還丙、丁300萬元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問錯誤者。依第1172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債時應按債務數額由其應繼分內扣還。故遺產不只現金300萬,還要計入對乙的300萬債權,總額600萬,應繼分各200萬,B對。乙的應繼分扣還債務後歸零,尚短少100萬須補進遺產,丙丁得向乙請求返還100萬,C對,最終丙丁各得200萬。A說各繼承100萬,等於完全不作扣還、把債權排除在遺產外,與第1172條相悖。D的情形乙拋棄後非繼承人,無扣還可言,300萬須全額清償。

民法 第1172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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