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49

依民法規定,法定繼承人有多數時,其相互間之遺產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共同繼承人間,於繼承一開始,即為公同共有關係,隨時得以全體繼承人之同意,逕將全部遺產即時處分於第三人
  • B 共同繼承人間就遺產設有管理人者,其得在訴訟上能代表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
  • C 共同繼承人就遺產中個人應有之應繼分,亦能自行處分於第三人
  • D 共同繼承人中一人,兼具繼承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資格時,其債權債務因混同而消滅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依第1151條,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1152條允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該管理人於管理權限內得為全體繼承人起訴或被訴,B正確。A前段沒錯,但遺產若含不動產,依第759條因繼承取得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並非隨時即時可處分全部遺產。C錯在依第827條第3項公同共有人權利及於物之全部,根本無可單獨處分的應有部分。D錯在第1154條明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此為混同的例外。

民法 第1152條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827條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官方原文 ↗
民法 第1154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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