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50 題
甲有一子乙,乙與丙結婚,育有丁戊二子。丁故意殺死下列何人而受刑之宣告時,對乙並「未」喪失繼承權?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戊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這裡的被繼承人指丁所要繼承的乙,應繼承人則指與丁同順序或先順序、將實際參與該次繼承之人。丙為配偶、戊為同順序子女,都會與丁競合,殺害他們自然喪失對乙的繼承權,B、C、D均喪失。甲是乙之父,屬第二順序,在丁、戊存在時根本輪不到繼承乙的遺產,並非應繼承人。故丁殺甲雖可能喪失對甲的繼承權,對乙則未喪失,選A。
民法 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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