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51

關於武器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保障當事人平等使用訴訟制度之要求
  • B 為使當事人不會因資力、法律專業知識能力及證據偏在之因素,影響到程序之公平性
  • C 法院於個案中轉換舉證責任具有實現武器平等原則之意義
  • D 當事人得為爭點簡化協議具有實現武器平等原則之意義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問錯誤者。武器平等原則源於憲法平等權與訴訟權保障,核心在確保兩造有實質對等的攻防機會,不因資力、法律知識落差或證據偏在而失衡,A、B都是標準內涵。C也對,第277條但書允許在依情形顯失公平時調整舉證責任,正是針對醫療、公害等證據偏在案件減輕弱勢方負擔。D則錯置目的:爭點簡化協議規定於第270條之1,由兩造合意簡化爭點並受其拘束,目的在集中審理與訴訟經濟,與消弭雙方實力落差無關。

民事訴訟法 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270條之1

受命法官為闡明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事項……三、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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