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52

關於審判權或管轄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遇有法官曾為共同被告其中一人之訴訟代理人者,他造當事人得向上級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
  • B 普通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得依當事人聲請,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該裁定不得抗告
  • C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 D 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簡易事件者,法院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行通常訴訟程序之法院管轄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C是111年審判權新制核心,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2第1項明定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即審判權恆定。A錯在第35條第1項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合議裁定,並非向上級法院聲請。B有兩處錯誤: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3規定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裁定移送,不以聲請為要件,且該裁定得為抗告。D錯在依第435條第1項應由原法院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續審,而非移送他院。

法院組織法 第7條之2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官方原文 ↗
法院組織法 第7條之3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35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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