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53 題
甲騎乘機車載乙出遊,遭丙駕駛汽車追撞,甲、乙均受傷,二人遂共同為原告,列丙為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單獨與丙成立訴訟上和解
- B 如丙辯稱甲騎乘機車有蛇行情事,經甲自認,乙不得再爭執該事實
- C 受訴法院依甲之聲請為行車事故鑑定之結果,亦得作為乙對丙之請求有無理由之裁判基礎資料
- D 如法院判決駁回甲、乙之訴,僅甲上訴,乙不受該上訴之效力所及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問錯誤者。甲、乙各自對丙有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標的不必合一確定,屬普通共同訴訟,適用第55條獨立原則。故甲可單獨與丙和解,A對;僅甲上訴時乙的部分已確定,不受上訴效力所及,D對。B錯在自認是甲個人的訴訟行為,依第55條效力不及於乙,乙仍得就甲有無蛇行自由爭執。C正確,共同訴訟人間有證據共通原則,證據一經提出即成為法院心證的共通資料,鑑定結果雖由甲聲請,仍得作為判斷乙對丙請求的基礎。
民事訴訟法 第55條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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