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54 題
甲承攬乙之房屋興建工程,完工後該房屋即發生龜裂傾斜,乙乃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甲於訴訟中辯稱該房屋瑕疵之產生,係因丙公司設計監造不良所致,而非其施工有瑕疵。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就此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於訴訟繫屬中,得同時輔助甲、乙兩造為訴訟參加
- B 乙對於丙之訴訟參加未提出異議而為言詞辯論後,仍得再聲請法院駁回丙之訴訟參加
- C 如丙輔助甲為訴訟參加後,法院認定房屋龜裂傾斜之原因係可歸責於丙就該房屋之設計不良所導致,判決甲敗訴並告確定。甲再起訴請求丙損害賠償,丙得主張前案判決就房屋龜裂傾斜原因之判斷不當
- D 如丙輔助甲為訴訟參加後,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丙得輔助甲提起再審之訴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參加人依第61條得按參加時的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判決確定後輔助其提起再審之訴仍在此範圍,D正確。A錯在訴訟參加必須表明輔助哪一造,不可能同時輔助對立兩造。B錯在第60條第1項但書明定當事人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即不得再聲請駁回參加。C錯在第63條第1項的參加效力,丙既已參加而有充分攻防機會,於後訴不得再爭執前案關於龜裂傾斜原因的認定,本題也無該項但書的例外事實。
民事訴訟法 第61條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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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60條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63條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