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55

關於訴訟代理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委任訴訟代理人,應於每一審級為之
  • B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C 訴訟特別代理權有欠缺,不得事後補正
  • D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問錯誤者。C錯在第75條第1項明定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甚至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可見包括特別代理權在內原則上都能事後補正。A對,我國採審級代理原則,委任效力限於該審級。B對,第70條第1項但書列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D對,第73條規定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以維持程序安定。

民事訴訟法 第75條

訴訟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但得許其暫為訴訟行為。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70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73條

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亦同。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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