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58

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受訴法院於民國(下同)113年9月16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月19日送達於甲。嗣甲於同年10月1日上午11時繳納裁判費,受訴法院則於同日下午以甲未依限補繳,裁定駁回甲之訴,該裁定於同日下午5時經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並於同月4日送達於甲。甲乃向原法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逾越法院所命補繳期間始行補繳,不生補正效力
  • B 法院駁回甲之訴之裁定,於送達於甲時,始生羈束力
  • C 甲應待駁回其訴之裁定送達後,始得提起抗告
  • D 法院認甲之抗告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其駁回起訴之裁定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D正確,第490條第1項採再度考量制度,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不必一律送交抗告法院。A錯在命補繳裁判費屬裁定期間而非不變期間,只要在法院以未補正為由裁定駁回前補正仍生效力;甲上午11時已繳費,法院下午才駁回,補正在先。B錯在第238條規定裁定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即受羈束,本件下午5時公告時已生羈束力。C錯在裁定公告後即對外生效,隨即可抗告,送達只是起算抗告期間的時點。

民事訴訟法 第490條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238條

裁定經宣示後,為該裁定之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或送達後受其羈束。但關於指揮訴訟或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 用闖關模式刷完 民事訴訟法 全部題目 →
對詳解有疑問?讓免費法律 AI 展開查證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