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60

在甲基於某日某買賣契約,向被告乙住居地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民事庭起訴,請求判決命乙移轉買賣標的物A屋所有權登記之訴訟事件(本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A屋所在地為新竹市之情形,乙得向臺北地院提起反訴,請求判決確認乙就A屋所有權不存在
  • B 乙得以甲為反訴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甲履行其買受A屋所負價金債務
  • C 在乙認為其對甲有扶養費給付請求權之情形,乙不得對甲為反請求,向臺北地院民事庭請求裁判命甲給付扶養費予乙
  • D 在乙主張甲所負價金債務係由丙為普通保證人之情形,乙不得列丙為反訴被告,請求本訴之受訴法院判命丙履行保證債務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問錯誤者。A錯在專屬管轄:確認A屋所有權存否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第10條第1項專屬所在地即新竹地院管轄,而第260條第1項明定反訴標的專屬他法院管轄者不得提起,故乙不能在臺北地院提此反訴。B對,請求給付價金與本訴請求移轉A屋出於同一買賣契約,相牽連。C對,扶養費屬家事事件,專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且與本訴非同種程序。D對,第259條限定反訴被告為原告及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普通保證人丙不在其列。

民事訴訟法 第260條

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259條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

官方原文 ↗

⚡ 用闖關模式刷完 民事訴訟法 全部題目 →
對詳解有疑問?讓免費法律 AI 展開查證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