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61 題
甲起訴請求確認其與被告乙間就A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經法院判決甲敗訴確定(下稱前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如列甲為被告,另行起訴確認兩造間就A地之買賣關係存在,法院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爭點效所拘束,判決乙勝訴
- B 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甲應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拘束,不得再主張兩造間該買賣關係不存在
- C 乙如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甲移轉A地所有權,訴訟繫屬中甲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丙所有,法院得命丙承當訴訟
- D 甲於前訴訟敗訴確定後,與乙合意解除A地之買賣契約,如兩造間復行爭執,甲因受前訴訟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確認該買賣關係不存在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甲訴請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而敗訴確定,等於既判力確認該買賣關係「存在」。乙另訴依同一買賣關係請求移轉A地所有權時,買賣關係存否是後訴的先決問題,已被前訴既判力確定,甲不得再爭執,故B正確。A錯在爭點效並非法定效力,此處直接是既判力問題,且乙再訴確認存在欠缺確認利益。C錯在訴訟繫屬中移轉標的物,依第254條第2項須第三人經兩造同意聲請承當,或一造不同意時由法院裁定許可,法院不能逕行「命」丙承當。D錯在合意解除發生於前訴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既判力基準時)之後,屬新事實,不受既判力遮斷,甲仍得起訴。
民事訴訟法 第400條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254條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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