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63

甲訴請乙給付金錢若干,嗣於訴訟中撤回該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於第一審法院行準備程序前,得提出書狀撤回起訴,無須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 B 甲於第一審經乙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尚未判決前,撤回起訴者,應得乙之同意,並得再行起訴
  • C 第一審法院判決後尚未提起上訴前,甲合法撤回其訴,該終局判決失其效力,甲亦不得對乙再提起同一之訴
  • D 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對該判決提起上訴,嗣甲徵得乙同意後撤回起訴,此時第二審法院應以乙已無上訴利益為由,駁回乙之上訴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訴一經合法撤回即視同未起訴,訴訟繫屬溯及消滅,第一審判決當然失其效力,第二審已無訴訟可資裁判,只須諭知訴訟終結,不是「以乙無上訴利益駁回上訴」,故D錯誤。A正確,被告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前撤回不必得其同意,且非在本案終局判決後撤回,仍得再訴。B正確,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撤回須得其同意,但此時尚未判決,不受第263條第2項再訴禁止的限制。C正確,第一審已為終局判決後才撤回,依第263條第2項不得再提起同一之訴,判決也因撤回而失效。

民事訴訟法 第263條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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