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64 題
關於訴訟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屬強行性規定,不容許當事人以合意變更規定之內容
- B 在證據保全程序中,法院得為當事人成立具執行力之協議
- C 兩造於訴訟中合意將某一要件事實交由某一技師公會鑑定,並同意受該鑑定意見拘束,此一約定性質上屬於仲裁人選任契約
- D 若當事人間之工程承攬契約訂有仲裁協議,一造當事人未先提付仲裁而逕行提起民事訴訟,此訴應認不合法,法院應逕予裁定駁回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第376條之1明定,本案尚未繫屬而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的兩造成立協議時,法院應記明筆錄,依協議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給付者,該筆錄得為執行名義,所以B正確。A錯在民事訴訟法並非全屬強行規定,合意管轄、合意適用簡易程序等都是當事人得處分的訴訟契約。C錯在合意由技師公會鑑定並受拘束,性質上是證據契約,鑑定人只提供專門知識,不像仲裁人作成有拘束力的判斷。D錯在依仲裁法第4條,一造未先提付仲裁而起訴時,他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並命限期提付仲裁,法院不能逕以不合法駁回。
民事訴訟法 第376條之1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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