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65 題
甲主張乙於某日向其借貸新臺幣(下同)50萬元,已屆清償期猶未償還,起訴請求乙返還該借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乙證明甲在起訴前有承認乙已清償系爭借款,則法院應受該承認之拘束,不得認定系爭借款未清償
- B 在甲為證明其已將借款50萬元交付乙之事實而提出蓋有乙印文之借據一紙時,如乙承認該印文為真正,但主張其印章被盜蓋,則該盜蓋事實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 C 如乙主張已清償系爭借款,甲否認之,應由乙就該清償之事實提出證據為證明
- D 在乙否認甲有將借款50萬元交付乙事實時,甲應就此交付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證明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第279條的自認限於在準備書狀內、言詞辯論時或受命、受託法官前所為,甲在起訴前於訴訟外承認乙已清償,屬訴訟外自認,不生免除舉證與拘束法院的效力,只是法院得依自由心證斟酌的證據資料,故A敘述錯誤。B正確,乙既承認借據上印文為真正,依第358條推定該私文書為真正,主張印章被盜蓋而推翻推定者,即應由乙負舉證責任。C正確,清償屬權利消滅事實,由主張的乙負舉證責任。D正確,交付借款是消費借貸的要件事實,屬權利發生事實,由請求返還的甲負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279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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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58條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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