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66

關於訴訟繫屬中將事件移付調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訴法院認為有必要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依職權將繫屬中之訴訟移付調解,以求事件之迅速與圓滿解決
  • B 如事件繫屬於最高法院者,鑑於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將事件移付調解之相關規定並無適用之餘地
  • C 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當事人應向原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 D 將訴訟繫屬中之事件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如該調解有無效之事由,就該等事由之主張,原則上應循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為之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第420條之1最後一項明定,移付調解成立而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380條第2項規定,也就是循「請求繼續審判」的程序處理,並補繳先前退還的裁判費,故D正確、C錯誤(不是提起撤銷調解之訴)。A錯在移付調解須「經兩造合意」,法院不能依職權隨時為之。B的結論雖然也達不到移付調解,但理由不對:條文限制的是「第一審訴訟繫屬中」才能移付調解,所以第二審、第三審一律不適用,並非因為最高法院是法律審才不能適用,相較之下D是條文明文,為最正確的敘述。

民事訴訟法 第420條之1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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