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72

關於金錢請求受第二審敗訴判決之甲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狀聲明上訴,但未在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第二審法院如未先命其補正,不得逕以甲未於法定期間內補提上訴理由為由而裁定駁回
  • B 甲在法定上訴期間內委任律師提起上訴,上訴狀表明「裁判費待法院裁定後補繳」,且未於該法定期間內自行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時,第二審法院得不命補繳上訴裁判費,逕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
  • C 提起上訴之甲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時,原第二審法院得不必先以裁定命其補正委任律師,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 D 甲提起第三審上訴時未繳納裁判費,但聲請裁判費之訴訟救助。第二審法院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且抗告亦經駁回確定前,不得以甲逾期未繳費為由,裁定駁回甲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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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第442條第2項命補正之程序。甲既委任律師,上訴狀又載明「裁判費待法院裁定後補繳」,兩種情形兼具,第二審法院自得不命補繳而逕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4號裁定同此意旨,故B正確。A錯,第471條第1項明定上訴狀未表明理由者應於20日內補提,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逕以裁定駁回。C錯,第466條之1第4項明定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聲請者,始得裁定駁回。D錯,第109條之1僅拘束「第一審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未及於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且第三審之訴訟救助由最高法院裁定而不得抗告,D所設抗告確定之前提與制度不合。

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9條

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

官方原文 ↗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已委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但未據預納裁判費……是上訴人既迄未繳納裁判費,且其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亦無庸定期間先命其補正,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471條第1項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4項

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109條之1

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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