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73

甲請求乙給付工程款新臺幣500萬元,經第二審法院廢棄第一審法院所為准許甲全部請求之判決,並駁回甲之訴。甲就第二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乙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時,已逾上訴期間」為有理由,因原判決違背法令且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 B 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證人丙證述親聞乙自承積欠本件工程款,原審就丙之證詞未予論斷」為有理由,因原判決不備理由而屬當然違背法令,雖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仍應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
  • C 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於第二審程序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為有理由,如不影響判決之結果,第三審法院不得廢棄原判決
  • D 第三審法院認為甲之上訴理由「原判決未說明其主張時效中斷不可採之理由」為有理由,第三審法院如斟酌原判決確定之事實,認甲仍不得請求本件工程款時,仍得駁回甲之上訴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原判決縱有未說明時效中斷主張何以不可採的理由不備瑕疵,但第三審如依原判決確定的事實,認甲依其他理由仍不得請求工程款,原判決結論即屬正當,應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故D正確。A錯在乙的第一審上訴逾期不合法而第二審誤為實體判決,依第478條第1項第2款第三審應自為判決,而非發回。B錯在漏未論斷證詞雖屬理由不備,但若不影響判決結果,原判決依其他理由仍屬正當時,第三審應駁回上訴。C錯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屬當然違背法令,不以影響判決結果為要件,第三審應予廢棄。

民事訴訟法 第478條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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