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74

法院所為之判決,下列何者,應經言詞辯論?

  • A 第一審法院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
  • B 第二審法院以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且為維護審級制度有必要為由,所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之判決
  • C 小額程序之第二審法院以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所為駁回上訴之判決
  • D 就再審之訴,第一審法院認雖有再審理由但原判決仍屬正當,所為駁回再審之訴之判決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第502條第2項只允許「顯無再審理由」時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本題已認有再審理由,須進入本案重新審理後才能依第504條認原判決正當而駁回,自應經言詞辯論,故D是答案。A得不經言詞辯論,第249條第2項第1款明定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B得不經言詞辯論,第453條規定第451條第1項因第一審程序有重大瑕疵而廢棄發回的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C得不經言詞辯論,第436條之29第2款明定小額程序第二審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502條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504條

再審之訴,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453條

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二項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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