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75 題
甲主張其所有A物遭乙無權占有,遂訴請乙返還A物,惟未繳納裁判費。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甲補繳裁判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甲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原命補繳裁判費之期間應停止進行
- B 如甲逾期未補繳足額之裁判費,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訴;惟如甲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法院認其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不當,得一併廢棄限期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
- C 如甲於第一審委任訴訟代理人丙,丙就法院駁回甲起訴之裁定提起合法之抗告後,因甲於第一審委任丙為訴訟代理人之效力及於抗告審程序,丙於抗告審程序中仍得為甲為訴訟行為
- D 如甲就法院所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提起抗告,同時向抗告法院聲請一審裁判費准予訴訟救助,抗告法院得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明定,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時,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因此抗告法院若認核定價額不當,得一併廢棄命補繳裁判費的裁定,故B正確。A錯在抗告依第491條第1項原則上無停止執行之效力,補繳期間不因抗告而停止進行。C錯在訴訟委任的效力以該審級為限,丙縱受特別委任而得提起抗告,代理權也僅及於提起抗告的行為,不及於抗告審程序。D錯在第109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第一審裁判費的救助應向第一審法院聲請。
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109條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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