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76

關於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二者均應釋明之,倘其中一項未予釋明,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B 保全程序法院應就債權人之本案債權是否確實存在為實體上之判斷,如認其請求並非正當,或本案債權未必存在,即不能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 C 有無假扣押之原因,應斟酌被保全權利之額度、性質、債務人之職業、經歷、信用狀態、資產狀況及其他情事,依具體個案分別判斷,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就財產為不利處分、隱匿財產,或移住遠地、逃匿無蹤等為限
  • D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未依法院命令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假扣押裁定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假扣押原因即「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法條並未列舉具體事由,實務上須綜合被保全債權額度、性質與債務人職業、經歷、信用、資產狀況等個案情事判斷,不以浪費財產、隱匿財產、逃匿無蹤等典型情形為限,故C正確。A錯在民訴第526條第2項是「釋明不足」才能以供擔保補足,若請求或假扣押原因其中一項全然未釋明,法院不得命供擔保後准許。B錯在保全程序僅就有無保全必要為形式審查,不為實體判斷。D錯在第529條第4項、第530條第1項均規定由「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法院不得依職權撤銷。

民事訴訟法 第523條

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526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官方原文 ↗
民事訴訟法 第530條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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