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民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77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1年生丙子。嗣乙於婚姻關係中,與丁男合意性交而生戊女;此事為乙所明知,而為甲所不知。甲於戊成年2年後死亡,是時戊始知悉其生父為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死亡後,乙即提起否認戊為甲子女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 B 甲死亡後,丙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
  • C 甲死亡後,丁提起確認甲、戊間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為無理由
  • D 甲死亡後,戊即提起否認甲為其推定生父之訴,逾越提訴期間,為不合法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戊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受婚生推定為甲之女。民法第1063條第3項但書明定,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提起否認之訴;反面言之,若成年後始知悉,起算點即為知悉時。戊是在甲死亡時(成年2年後)才知悉生父為丁,自知悉起2年內提訴並未逾期,D謂逾期不合法,是錯誤敘述。A正確,乙自戊出生時即明知,2年期間早已屆滿。B、C正確,婚生推定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該親子關係仍存在,且否認之訴為形成之訴,丙、丁均非適格提訴之人,改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無從動搖推定,法院應判決其無理由。

民法 第1063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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