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民事訴訟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事法 第 80 題
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元扶養費(下稱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案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為審理、裁判
- B 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甲年老獨居,除乙外無其他子女,既無謀生能力,亦無資產。法院為維持甲之基本生活需求,得依職權裁定命乙自收受裁定之日起至本案裁判確定之日止,暫先按月給付甲1萬元
- C 法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使兩造為辯論,且該裁定於確定時始得為執行名義
- D 倘法院駁回甲之本案請求,就乙已依法院命暫先為給付之裁定所為履行給付之部分,得不命甲返還予乙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父母對成年子女請求扶養費屬戊類家事非訟事件,適用家事非訟程序,A錯。暫時處分依第85條第1項但書,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聲請不得為之,扶養費請求正屬得處分事項,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B錯。第87條第2項明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且抗告中不停止執行,不待確定即有效力,C錯。D正確,第90條第1項規定暫時處分因本案請求遭駁回確定而失效時,法院固得命返還所受領給付,但但書明定「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故乙已受領之扶養費得不命返還。
家事事件法 第90條暫時處分之裁定有前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失效範圍內,命返還所受領給付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但命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或扶養費未逾必要範圍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家事事件法 第85條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官方原文 ↗
家事事件法 第87條暫時處分於裁定送達或告知受裁定人時,對其發生效力。……暫時處分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