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公司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1

甲欲設立公司並命名為「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經查,已有另一家公司登記為「美好食品有限公司」。試問甲能否以「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登記為公司名稱?

  • A 可,因兩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不同
  • B 不可,因兩公司名稱無可資區別文字
  • C 可,因兩公司名稱無誤認混同之虞
  • D 不可,除非甲設立公司並命名為「新美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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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公司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並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為視為不相同之要件。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7條第2項第2款,「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等文字,不屬可資區別之文字。「新美好食品有限公司」不過是在特取名稱「美好」前加一「新」字,業務種類同為食品,別無其他區別文字,與既登記之「美好食品有限公司」應視為名稱相同,不得登記,故B正確。A錯,「新」既不列入可資區別之文字,特取部分即非不同。C錯,107年修法後之判準為是否「相同」而非有無誤認混同之虞,結論亦誤。D錯,同準則第7條第2項第1款明定公司組織種類之文字亦非可資區別之文字,改為股份有限公司仍不能登記。

公司法 第18條第1項

公司名稱,應使用我國文字,且不得與他公司或有限合夥名稱相同。二公司或公司與有限合夥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官方原文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7條第2項

前項所稱可資區別之文字,不含下列之文字:一、公司組織種類、有限合夥、地區名、外國國名、堂、記、行、號或社之文字。二、特取名稱前所標明之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之文字。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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