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公司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6

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之已發行股份100%由B股份有限公司持有。A公司之董事長為自然人甲,倘若甲欲從事屬於A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而與A公司競爭,且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應經過如何之許可程序?

  • A A公司之股東會特別決議
  • B A公司之股東會普通決議
  • C A公司之董事會特別決議
  • D A公司之董事會普通決議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董事競業行為原應依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第2項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之許可。但A公司之股份100%由法人B公司持有,屬第128條之1第1項所稱「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一律由董事會行使,並明文「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第209條第2項的股東會特別決議門檻自無適用餘地。改由董事會行使後,決議方法回歸第206條第1項,以過半數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為之,章程又未特別提高,故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A、B誤認仍須召開股東會,C則錯誤套用特別決議門檻。

公司法 第128條之1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該公司之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股東會之規定。

官方原文 ↗
公司法 第209條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股東會為前項許可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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