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公司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7 題
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從事AI語意分析技術與企業合規資訊揭露服務。近期公司內部因AI風險辨識技術發展方向發生嚴重分歧,股東甲為整合公司營運方向,擬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經查,甲持有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五,且持有期間已達四個月。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時,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 B 甲雖已持有過半數股份達三個月以上,仍應先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董事會逾十五日未召集時,始得自行召集
- C 甲已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得逕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無須先請求董事會召集或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 D 甲召集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董事時,股東會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為之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公司法第173條之1是106年增訂的「大股東自行召集權」,只要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即得逕行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必先以書面請求董事會召集,也無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甲持股55%且已達四個月,完全符合要件,故C正確、B錯誤(先請求董事會、逾15日未召集才自行召集,是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權的程序,非本條)。A錯誤,A公司未公開發行,依第172條第2項股東臨時會於10日前通知即可,20日是股東常會的期間。D錯誤,改選董事屬普通決議事項,並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要求。
公司法 第173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官方原文 ↗
公司法 第172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