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公司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10 題
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證券交易之AI法遵系統研發,業務擴張迅速。過半數之董事認為公司或有擴充伺服器之資金需求,擬召開董事會討論銀行聯貸案。董事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 B 董事長於請求提出後七日內不為召開時,該過半數之董事依法得自行召集董事會
- C 在章程未有特別規定下,董事會之召集,除有緊急情事外,至遲應於開會五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始為合法
- D 董事會開會時,無論章程有無特別規定,均不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公司法第203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過半數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該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始得自行召集,故A正確、B的七日期間錯誤。C錯誤,第204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並非五日。D錯誤,第205條第1項雖以董事應親自出席為原則,但但書明定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且代理人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並非一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公司法 第203條之1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過半數之董事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長召集董事會。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長不為召開時,過半數之董事得自行召集。
官方原文 ↗
公司法 第204條董事會之召集,應於三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官方原文 ↗
公司法 第205條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