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公司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12 題
A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甲懷疑該公司財產遭掏空、帳目不清,擬檢附理由及事證聲請法院選任檢查人調查公司之財產、財務之相關事項,若甲符合以下那個要件即得適格聲請?
- A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B 繼續三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 C 繼續三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
- D 繼續六個月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的股東門檻規定在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要件有二:持股期間須「繼續六個月以上」,持股比例須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並且要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必要性。A只講持股百分之一,漏了六個月的持有期間;B、C都把期間縮短成三個月,與條文不符,C還把比例拉高到百分之三,同樣沒有依據。只有D同時具備六個月與百分之一,符合適格要件,故選D。附帶一提,107年修法後檢查範圍已從單純的業務帳目、財產情形,擴大到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正好用來查掏空、帳目不清這類爭議。
公司法 第245條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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