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公司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13

X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公司)欲修改公司章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X公司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即得變更公司章程
  • B X公司章程得約定,在變更章程時,需有較高之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
  • C X公司修改章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 D X公司修改章程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變更章程專屬股東會權限,公司法第277條第1項明定「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董事會不能自己改,A錯。第2項的原則門檻是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C把出席門檻降成二分之一,形同普通決議,錯。D的「二分之一出席、三分之二同意」是第3項給公開發行公司的替代門檻,前提是出席股數不足三分之二定額,題目沒說X公司公開發行也沒說出席不足,不能套用。第4項明定出席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加重門檻合法,故選B。

公司法 第277條

公司非經股東會決議,不得變更章程。前項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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