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保險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16

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A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乙另以承租人地位,向B保險公司投保倉庫營運人責任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500萬元。於保險期間內,因乙之員工過失行為致生火災,使價值500萬元之倉庫全損,試問A、B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

  • A A、B二保單為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B A、B二保單為複保險,但訂立B契約時未通知A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無效
  • C A、B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 D A、B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但涉及保險代位相關規定之適用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保險法第35條的複保險要件是同一要保人、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訂約。本題要保人一是屋主甲、一是承租人乙,並非同一人;甲保的是房屋所有權利益,乙保的是自己可能對他人負賠償責任的責任利益,保險利益也不同,不成立複保險,A、B排除,C說不構成複保險卻又要比例分擔,自相矛盾。正確處理是:A公司先依火險賠付甲的房屋損失,因火災係乙的員工過失所致,甲對乙有損害賠償請求權,A公司給付後依第53條第1項代位向乙求償,乙再由責任保險人B公司理賠,故選D。

保險法 第35條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官方原文 ↗
保險法 第53條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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