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保險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17 題
甲以其所有之房屋投保火災保險,該屋隔鄰為自用住宅。嗣後鄰屋出租,改為日式燒烤店,甲於知悉後並未通知保險公司。三個月後,該燒烤店發生火災,造成甲之房屋嚴重毀損,甲向保險人請求理賠。依保險法現行規定,下列關於保險人得否拒絕理賠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拒絕理賠
- B 保險人須理賠,但得請求甲賠償因怠於通知鄰屋改為日式燒烤店所致之損失
- C 保險人得主張甲違反誠信原則,無須理賠
- D 保險人得重新計算危險增加後之保險費,並於扣除所增加保險費金額後,給付保險金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鄰屋改成日式燒烤店,火災風險確實升高,但這不是甲自己的行為造成,屬保險法第59條第3項「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甲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甲未通知的效果明定於第63條:對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而非讓保險人免責。所以保險人仍須理賠,只能另請求怠於通知所生損失,選B。A錯在第60條對危險增加給的是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費,且須於危險發生前行使,事故發生後再主張解除拒賠無據。C空泛援用誠信原則免責,法無明文。D的按保費比例扣減給付是外國立法例,我國並無此規定。
保險法 第59條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官方原文 ↗
保險法 第63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