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保險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19 題
甲購新汽車,向A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甲式車體險及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附加駕駛人傷害險。保險期間,甲駕車遭乙一方過失碰撞致甲車損人傷,A公司依約賠付甲之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後,有關A公司對乙保險代位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可行使
- B 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及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均不可行使
- C 車體損失保險給付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不可行使
- D 車體損失保險給付不可行使,住院日額保險給付可行使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保險代位規定於第53條,位在財產保險通則,本質是損失填補原則的延伸,避免被保險人雙重獲利。車體損失保險是典型財產保險,A公司賠付車損後可代位向肇事者乙求償。但住院日額給付是附加在傷害保險下的人身保險給付,第135條明文將第103條準用於傷害保險,而第103條規定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第三人之請求權,理由是人的身體生命無法以金錢估價,不適用損失填補。所以日額部分不得代位,甲仍可向乙另行請求人身損害賠償。車損可代位、日額不可,選C。
保險法 第103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官方原文 ↗
保險法 第135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