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保險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21

甲以自己所有之房屋先後向A、B、C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分別約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甲於投保時並分別通知保險人其他保險契約之情事。後火災發生該屋全損,經鑑價,該屋於火災發生時價值1,200萬元。A、B、C三家保險公司各應給付多少保險金?

  • A 甲重複投保,只有A保險契約有效,僅有A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1,000萬元,但甲可向B、C保險公司請求返還保險費
  • B A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1,000萬元,B保險公司須給付保險金200萬元,C保險公司無需負責
  • C A、B、C三家保險公司平均負責,每家保險公司須給付400萬元保險金
  • D A保險公司應給付600萬元,B、C保險公司給付300萬元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甲投保時已分別通知各保險人,屬善意複保險,無第37條惡意複保險契約無效的問題,A、B用「只有一家有效」或「依先後順序遞補」處理,都不對。依第38條,保險金額總額(1000+500+500=2000萬)超過標的價值1200萬時,各保險人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標的價值。故A分擔1200×1000/2000=600萬,B、C各為1200×500/2000=300萬,合計1200萬未超過房屋價值。C說三家平均各400萬,忽略保險金額本不相同,故選D。

保險法 第38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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