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保險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22 題
甲於同學會時經乙招攬而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保險費每半年繳交。甲於繳交三期後覺得保險費過高,遂決定停繳。依保險法規定,下列關於人壽保險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險契約因未繳交保險法效力停止者,於停止效力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保險費、約定利息及相關費用後,保險契約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其效力
- B 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若未繳交續期保險費,則保險人應以書面定期催告,經催告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 C 該保險契約嗣後若因保險費始終未繳交而遭保險人依程序終止,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 D 甲之保險契約因未繳交保險費,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一年後,甲因感身體健康狀況改變,決定清償保險費與所有相關費用,使該保險契約復效,此時保險人得於甲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其提供可保證明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本題要挑錯誤的。保險法第116條第7項規定「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前提是保費已付足二年。甲採半年繳只繳三期,僅一年半,未達二年門檻,保險人並無返還義務,C漏掉這個要件而說一律應返還,錯誤,選C。其餘與條文相符:A對應第3項前段,六個月內清償得自翌日上午零時起復效;B對應第1項,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即停效;D對應第3項後段,停效逾六個月後申請復效者,保險人得於申請日起五日內要求提供可保證明,本案停效已一年正合此情形。
保險法 第116條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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