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保險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24

甲結婚多年後喜獲麟子乙,聽聞投保年齡越小,保費越便宜,出生後不久,即向A保險人投保實務上所稱的罐頭保單,包括意外傷害/死亡保險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初次罹癌保險200萬元,以及人壽保險500萬元。不幸第一年保險期間即發現乙罹患急性血癌,不久後即過世。試問A保險人保險責任為何?

  • A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200萬元不賠;人壽保險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不賠;理賠初次罹癌保險200萬元
  • B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200萬元不賠;但應理賠初次罹癌保險200萬元及人壽保險500萬元
  • C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200萬元、初次罹癌保險200萬元,以及人壽保險500萬元全部理賠
  • D 意外傷害/死亡保險200萬元、初次罹癌保險200萬元,以及人壽保險500萬元全部都不理賠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A

詳解

三張保單分開判斷。意外傷害/死亡保險承保外來突發的意外事故,乙死於急性血癌,屬疾病而非意外,不在承保範圍,200萬不賠。人壽保險部分,乙投保時未滿十五歲,依保險法第107條第1項,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乙在滿十五歲前死亡,500萬領不到,只能在第2項上限內給付喪葬費用。初次罹癌保險屬健康保險,第127條僅排除訂約時已在疾病中的既往症,乙是投保後才罹病,等待期屆滿即應理賠200萬。三者合起來正是A的描述,選A。

保險法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官方原文 ↗
保險法 第127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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