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保險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25 題
依我國保險法關於保險公司與保險合作社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業之組織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以外之型態
- B 保險公司之股票,得同時發行記名與無記名式之股票
- C 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300人
- D 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員不得少於300人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逐項比對條文即可。保險法第136條第1項雖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設有但書「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A說絕對不得為其他型態,忽略但書,錯。第152條明文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所以只能發行記名式,B說可以同時發行兩種,錯。第162條把兩種合作社的預定社員人數分開規定:財產保險合作社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不得少於五百人。C所述財產保險合作社三百人與條文相符,正確;D把人身保險合作社的門檻寫成三百人,實際上是五百人,錯。故選C。
保險法 第162條財產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三百人;人身保險合作社之預定社員人數不得少於五百人。
官方原文 ↗
保險法 第136條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保險法 第152條保險公司之股票,不得為無記名式。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