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票據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26 題
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原談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甲乙同意由甲簽發本票用以給付價金,甲於所帶本票上完成應記載事項填寫後欲交付前發現車側擦痕,又促乙再降價,乙檢查後同意降價為26萬元,甲遂將票上金額以雙刪除線訂正改寫為26萬元後交付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為原記載人,其改寫為有效
- B 應視甲改寫後有無於改寫處簽名,若有,則改寫有效
- C 本票之法定應記載事項均不得改寫,一經改寫,票據無效
- D 票據金額不得改寫,改寫者票據無效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可知金額是唯一絕對不得改寫的事項,一經改寫,該票據即歸無效,縱由原記載人所為並在改寫處簽名亦然,故選D。A錯在把「原記載人」當成萬能,改寫權限本來就不及於金額。B錯在誤以為簽名可以治癒金額之改寫,簽名的要求只適用於金額以外記載事項之改寫。C則過度擴張,法定應記載事項並非一律不得改寫,發票日、到期日、受款人等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並簽名仍為有效。甲若要改為26萬元,正確作法是作廢原票另行簽發新本票。
票據法 第11條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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