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票據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27 題
甲擅自簽發以乙為發票人、丙為受款人之本票予丙,丙再背書予丁。丁到期不獲付款,向甲、乙、丙行使追索權,下列何人得拒絕付款?
- A 甲及丙
- B 乙及丙
- C 甲及乙
- D 甲、乙、丙皆不得拒絕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本票發票人欄記載的是乙,但乙並未親自簽名,也沒有授權甲代簽,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未簽名者不負票據責任,乙自得拒絕付款。甲雖然是實際簽發的人,但他寫在票上的是乙的名字,票面上根本不存在甲自己的簽名,同樣不負票據上責任,只是另外要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刑法偽造有價證券之責,故甲也得拒絕丁的票據請求。至於丙,其背書為真正簽名,依票據法第15條,票據之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丙仍應依背書文義對後手丁負擔保付款責任。故得拒絕者為甲及乙,選C。
票據法 第5條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官方原文 ↗
票據法 第15條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