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票據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28

甲簽發一個月後到期之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票予乙,以支付向乙購買農產品之訂金,然因全球暖化以致產量大減無法如期交貨。乙於該票到期日前一日將該票以票面金額五折轉讓予知悉乙無法如期交貨之丙。票據到期後丙憂難以向甲請求,遂將該票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丁以清償對丁之欠款。丁持該票向甲請求付款時,甲是否得抗辯?

  • A 甲不得拒絕付款,因丁為善意執票人
  • B 甲得拒絕付款,因期後背書無效,丁未取得債權
  • C 甲得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丁,因丙為惡意,丁為期後背書受讓人
  • D 甲不得拒絕付款,但僅需支付25萬元,因丙係以票面金額五折對價取得該票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C

詳解

甲對乙有農產品無法如期交貨的原因關係抗辯。丙明知乙不能交貨仍以五折受讓,屬票據法第13條但書所稱惡意取得,甲本得以對抗乙之事由對抗丙。丙又在到期日之後才把票背書給丁,依票據法第41條第1項,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丁係繼受取得而非票據法上的善意取得,必須承受丙票據上既存的瑕疵,縱使主觀善意也無法切斷抗辯,故甲得以對抗乙、丙之事由對抗丁,選C。A誤以為善意在期後背書仍受保護。B錯在期後背書並非無效,只是效力降為民法債權讓與。D錯在票據金額依票載文義決定,不因折價受讓而縮減。

票據法 第41條

到期日後之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之效力。背書未記明日期者,推定其作成於到期日前。

官方原文 ↗
票據法 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

⚡ 用闖關模式刷完 票據法 全部題目 →
對詳解有疑問?讓免費法律 AI 展開查證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