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票據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29

甲簽發記名匯票後交付予乙,乙、丙依序記名背書,執票人丁先塗銷乙之背書後,翌日再背書轉讓予戊,若戊遵期提示付款遭拒後,依法作成拒絕證書,則戊可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只能向甲
  • B 甲、丁
  • C 甲、丙、丁
  • D 甲、乙、丙、丁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B

詳解

票據法第38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被塗銷之背書人,以及排在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之人,都免其責任。本題丁塗銷乙之背書,乙當然免責;丙的背書名次在乙之後,且是在塗銷發生之前所作成,正好落入條文的免責範圍,丙也免責。丁自己的背書則是在塗銷之翌日才作成,屬於塗銷之後才加入的背書人,不在免責之列,仍應依背書文義對戊負責。發票人甲的付款責任是票據的基礎責任,不受背書塗銷影響。戊既已遵期提示並作成拒絕證書而保全追索權,得追索的對象為甲與丁,選B。

票據法 第38條

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官方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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