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票據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30 題
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背書轉讓予丁,戊則為丙為票據保證。丁持票向付款人庚請求承兌遭拒,丁不得對下列何者行使追索權?
- A 甲
- B 乙
- C 戊
- D 庚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匯票遭付款人拒絕承兌時,依票據法第85條第2項第1款,執票人雖在到期日前仍得行使追索權,追索對象是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本題發票人甲、背書人乙與丙都在票上簽名,自屬追索對象;戊為丙之票據保證人,依第61條第1項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也是票據債務人,丁同樣得對之追索。至於庚,雖是被指定的付款人,但既然拒絕承兌,就沒有在票上簽名,依第5條不負票上文義責任;付款人要到承兌後才成為匯票主債務人,未承兌前對執票人不負任何票據義務,性質上是被提示的對象而非追索對象。故丁不得對庚追索,選D。
票據法 第85條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一、匯票不獲承兌時。
官方原文 ↗
票據法 第61條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官方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