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司律一試闖關 › 票據法
115 年司律一試 綜合法學(二)商法 第 32 題
下列關於本票得記載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禁止轉讓的記載
- B 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見票提示期限縮短為3個月的記載
- C 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以美金為其支付之貨幣的記載
- D 本票發票人得在其本票上為劃平行線的記載
考選部公告標準答案:D
詳解
平行線是票據法第139條規定於支票章的特有制度,目的在使票款只能經由金融業者轉帳取得。本票的準用範圍規定在第124條,僅準用匯票章的發票、背書、保證、到期日、付款、追索權等節,完全沒有準用支票章,因此在本票上劃平行線不生票據法上效力,D敘述錯誤,為應選項。A正確,本票準用背書規定,發票人得依第30條第2項記載禁止轉讓。B正確,見票後定期付款本票之提示期限依第122條準用第45條,發票人得特約縮短,受6個月上限限制的是延長而非縮短。C正確,票據法未限制票面貨幣種類,以美金記載金額仍有效。
票據法 第124條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第二章第五節關於保證之規定;第二章第六節關於到期日之規定,第二章第七節關於付款之規定;……均於本票準用之。
官方原文 ↗
票據法 第139條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官方原文 ↗